(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和宣传调研工作;负责文件管理、信访、文秘事务、机关日常政务管理、联络接待、保密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工作;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制定全县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重点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指导全县水利试验、科技示范、科技推广与技术服务机构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水利系统教育、培训规划;负责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职工队伍建设和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二)建设管理股。负责全县水利规划统一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发展和年度计划,制定水长期供求计划;编制流域和区域的水利综合规划,负责归口管理水利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审核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和管理;负责全县水利基本建设和综合统计;负责水利勘测设计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审批水利工程开工报告;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水利工程验收和审核;组织水利优质工程评定;监督管理全县水利建设市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及建设监理工作;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查。
指导全县江河堤防、水库、湖泊等水工程及水域、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主要江河、各类水库、湖泊滩涂的治理开发和监督实施;负责监督实施有关涉河管理地方性规章制度;负责编制和审定中小河流有关治理项目专项规划;负责堤防、水库、水闸、水电站等水工程的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和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各类涉河开发项目实施防洪影响综合评价;负责全县重点河道采砂审批和监管,组织编制有关河道采砂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编制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全县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监督;组织实施经济开发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国家、省和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负责县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查;参与对中央、省级和市级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查;承担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违纪事件进行查处工作。
组织编制全县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及山洪灾害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股。负责全县水资源管理、配置和保护。组织全县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全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组织审定江河湖库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负责县级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行业预审工作;组织全县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全县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相关行政应诉工作。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四)财务审计股。负责县本级各类水利投资项目的核算、监督和管理;编制全县水务行业财务统计工作;负责县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拟定有关水务价格、收费等方面政策建议;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并指导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会同或参与对全县各类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检查、审计和验收。
(五)河长制工作股。承担全县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工作方案、计划和考核目标,组织拟订管理制度,监督工作落实,组织实施考核,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相关问题和纠纷等工作。完成县河长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流域和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全县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县本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监督指导县水利固定资产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县本级水利资金的实施和管理以及县本级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县本级水利部门预算;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建议;负责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各项水利规费征收及使用和监管。
(二)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节约、保护与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拟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审批县管取水项目的年度用水计划;制定县管河流水量分配方案以及全县行政区域和不同行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
(五)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县江河湖泊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采砂、许可、监督和管理;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库养鱼经营管理和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
(六)指导农村水利工作。制定全县农村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饮水安全、乡镇供水、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灌区和涝区管理单位工作;指导全县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县农村水电监督管理、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工作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国家、省和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七)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乡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按权限组织实施全县水利工程建设涉及的工程造价、招标投标、质量与安全、建设监理等方面工作的监管。
(八)负责水利投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县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查;参与对中央、省级和市级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查;对水利建设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九)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事项。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及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职能转变。县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生态环境局有关职责分工。(1)县水务局承担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职能划转至县生态环境局。
2.与县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责分工。(1)县水务局承担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职能划转至县农业农村局;
3、与县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1)县水务局承担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职能划转县自然资源局;
4、与县应急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1)县水务局承担的水旱灾害防治职责职能划转至县应急管理局。(2)设在县水务局的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划转至县应急管理局。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水务局的政务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信息的分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水务局及其内设股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得的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保密法》不予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关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由国家、省、市、县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三)计划总结:主要包括本部门工作重点安排及总结等。
(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部门的最新工作动态等。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部门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还编制了《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青冈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
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公开目录编排体系分为信息名称、信息索引(部门代码、类别代码)、生成日期、发文机构、发文字号等部分。局内目录信息分类齐全,包括:机构职能、行政权力、法律法规、部门文件、重点工作和其他信息。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水务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水务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领导分工;
●水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水务工作重要会议相关材料;
●涉水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决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范围、标准;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
●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收费标准、时限、结果以及岗位规范、服务承诺;
●水利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水利人事信息;
●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工作动态;
●防汛抗旱,抗旱救灾情况;
(二)公开获取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
1、庆安县政府网站
2、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3、会议、文件;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水利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的水利信息。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应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也可以通过邮寄和发送电子邮件形式。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还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的受理
1、受理机构:本局受理政务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水务局办公室。
2、受理原则: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按规定受理。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水利信息的方式或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水利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申请的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的政务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水务局办公室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办公地址:庆安县水务局(庆安县庆安镇解放北路8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0455-4322420;
邮政编码:152400; 87400269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