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 长:霍喜庆,负责全面工作,分管人事和财务。
副局长:王延国,主管综合股、法规股和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副局长:张玉科,主管办公室、机关党办、自然生态保护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
(1)办公室。承担机关政务和事务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招商、档案、机要、印章、扶贫帮困、工会、信息化、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财务等工作。
(2)法规股。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组织贯彻实施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县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听证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应诉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协调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调研及检查工作;承担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3)自然生态保护股。组织起草全县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自热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4)综合股。承担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城、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并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省转移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度物、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论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等工作;统一管理全县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组织信息环保督察报送问题整改等工作。
(5)机关党办。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一)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县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推进建设生态强县有关工作。
(二) 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对重大发生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 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乡、镇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 ) 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对县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 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城乡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 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省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 负责落实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省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落实省生态环境监测度和规范并按标准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 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规划和政策。
(十一)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组织落实省市对县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各项要求。负责中央、省市环保督察各项工作落实。
(十二)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査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 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 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落实省市提出的对外合作有关要求,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 )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 职能转变。县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职责与行政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庆安。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保护法》,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信息的分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绥化市庆安生态环境局及其内设股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得的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保密法》不予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关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主要包括本机关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由国家、省、市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三)计划总结:主要包括本机关工作重点安排及总结等。
(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包括本部门的最新工作动态等。
二、获取方式
1、主动公开:主要是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2、公开形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政策性法律规章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开查阅点(绥化市庆安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查阅。
3、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依法申请公开: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庆安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还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绥化市庆安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北环路万通小区北门西侧,邮政编码:152400,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电话:0455-4322160,传真0455-4322701,邮箱:shsqasthj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