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 运钦镯,负责全面工作。
副局长 张瑀峰、负责常务,主抓人事、财审、政务公开、营商环境、信访、安全维稳、应急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政务、自然资源信息化管理、安全保卫、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管理及日常工作的协调、督查、督办;拟订和落实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及本系统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
(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按照国家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实施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湿地、荒地、滩涂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发证、权籍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确权登记数据成果应用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确权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等档案管理及应用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争议调处。负责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和林地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国家相关考核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等工作。
(三)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股。监督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实施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拟定和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等工作。
(四)国土空间规划局。负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政策,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实施工作;组织编制、调整、修订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各项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省和市政府审批的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县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落实全县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受理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受理规划区内各类地上基础设施、绿化工程项目规划申请,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调整,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的规划管理和审批工作;参与拟定生态修复专项规划,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负责全县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等工作。
(五)耕地保护与监督股。负责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县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建设;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协调黑土地保护等工作。
(六)林业和草原管理股。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退耕还林工作。承担全县造林绿化检查验收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监督管理全县森林资源,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按权限核发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狩猎证。监督指导、组织自然保护地(区)保护、生态修复、监测工作;负责县级自然保护地(区)设立、规划和特许经营等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湿地和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承担湿地和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
(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股。参与拟定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保护利用政策和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拟定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计划,监督指导全县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受理权限内和自然资源厅委托的矿业权出让、审批登记;负责矿业权管理与各类自然保护地政策衔接;调处重大矿产资源权属纠纷。
(八)执法监察与纠纷调处局。查处全县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承担对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监督管理和信息成果的应用负责拟订权属争议纠纷调解管理办法,负责协调、调查、调处争议纠纷,承担上级交办的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事项的转办、交办、督办等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信访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九)人事教育股。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县自然资源局领导班子和股级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一)履行县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二)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等政策措施,提出自然资源重大问题政策建议,拟定自然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战略。推进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改革。
(三)贯彻落实自然资源管理领域法律法规,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贯彻执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法律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执行情况。负责全县自然资源依法行政、法制宣传。依法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违法案件。
(四)承担全县自然资源保护职责。统筹实施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负责指导自然保护地(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监督管理。组织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森林、草原、陆生野生动物防灾减灾和疫情监测工作。按职责划分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国家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监督管理和信息成果应用。
(六)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发证、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推进成果应用。负责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确权登记资料管理及应用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争议调处。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七)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县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考核标准实施办法。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负责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落实土地储备政策,实施土地收购储备。
(八)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定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承担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工作,负责各类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和市场监管。
(九)负责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执行和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建立四层规划体系。开展自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十)负责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制定城乡规划政策,负责城乡规划审批和监督实施管理,落实地上、地下空间用途管制措施。承担全县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城乡建设用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征用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计划,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建立重点生态修复项目库,组织实施全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灾害治理、“三北” 防护林等工程项目。指导监督组织全县造林绿化、还林还草、封山育林、水土流失治理等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森林、湿地、草原荒漠化治理、生态平衡、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十二)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股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十三)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组织申报全县地质勘查项目。协调落实国家、省、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按权限负责各类地质勘查项目的报备管理,负责全县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全县古生物化石发掘、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矿产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五)负责县绿化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统一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统筹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与监督管理。强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权能,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价值核算,完善市场体系,优化自然资源配置,全面显化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域覆盖,突出管制系统性,提升空间利用效率和可持续性,提升稀缺资源刚性管制,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区)清理规范和保护体系建设,优化国土绿化生态空间,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推进“放管服”为核心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提高便民高效的民生服务水平。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了《庆安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庆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庆安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地址:庆安县中央大街自然资源局三楼办公室领取。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信息的分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自然资源局及其内设股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得的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保密法》不予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关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由国家、省、市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三)计划总结:主要包括本机关工作重点安排及总结等。
(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部门的最新工作动态等。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还编制了《庆安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庆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该《目录》也可到庆安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查阅。
二、获取方式
1、主动公开:主要是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2、公开形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或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政策性法律规章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开查阅点(绥化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查阅。
3、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依法申请公开: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庆安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办公室)领取。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还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庆安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庆安县中央大街自然资源局三楼办公室,邮政编码:152400,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电话:0455-4323903.qaxzrzy@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