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 领导分工
- 内设机构
- 机构职能
- 公开指南
(一)党组书记、局长,左彦秋:对全局重点工作落实负总责。对重点工作事项承担谋划决策、把关定向、统筹力量、协调调度、推动落实等工作职责,主要职责为:负责全面工作。对全局重点工作落实、市场监管领域各项工作负总责,全面安排、部署市场监管领域各项安全工作;主管常务、人事、财务、法制工作;主管药品许可审批(岳云忠同志协助)工作;主管庆安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庆安县检验检测中心、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食品药品安全监测评价中心、办公室(岳云忠同志协助)、政策法规股(周欣欣同志协助)、规划和人事管理股(周欣欣同志协助)、科技财务管理股工作。
(二)党组成员、副局长,祝友:负责安排、部署主管领域各项工作。主管商事管理(包括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年报等)、流通领域(一般商品领域)的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商标侵权、专利保护、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权限内反垄断调查、信用监管、违法直销、传销等工作;分管行政审批服务股(日常管理及市场主体登记)、信用监管股、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股(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广告监督管理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股(流通领域)、核查认证股(涉及主管领域相关工作)、信息中心(涉及主管领域相关工作)、各监管分局工作;负责安排、部署主管(分管)领域日常监管、市场巡查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主管(分管)领域无照经营等行政违法行为及执法办案工作;对主管(分管)领域各项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副局长,周欣欣:负责安排、部署主管领域各项工作。主管党建、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工作;分管机关党办、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核查认证股(涉及主管领域相关工作)、信息中心(综合协调完成涉及各主管领导工作)、药品监管中队(岳云忠同志协助)工作;负责安排、部署主管(分管)领域市场日常监管、巡查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主管(分管)领域违法违规,无证、照经营(使用)等行政违法行为及执法办案工作;对主管(分管)领域各项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副局长,李刚:负责安排、部署主管领域各项工作。主管网络交易、价格监管、特种设备、消保领域、合同监管等工作;分管网络交易和商品市场监督管理股、价格监督管理股(祝友同志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12315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中心)、价格监管中队(祝友同志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中队、核查认证股(涉及主管领域相关工作)、信息中心(综合协调完成涉及各主管领导工作);负责安排、部署主管(分管)领域市场日常监管、巡查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主管(分管)领域违法违规,无证、照生产经营(使用)等行政违法行为及执法办案工作;对主管(分管)领域各项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党组成员、食安办主任,王治波:负责安排、部署主管领域各项工作。主管食品(包括普通食品、特殊食品、酒类、食盐等)安全、食品综合协调、食品领域审批备案工作;分管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股、保化监督管理股(保健食品)、核查认证股(涉及主管领域相关工作)、信息中心(涉及主管领域相关工作)、各食品中队工作;负责安排、部署主管(分管)领域市场日常监管、巡查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主管(分管)领域违法违规,无证、照生产经营(使用)等行政违法行为及执法办案工作;对主管(分管)领域各项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党组成员、检验检测中心主任,王洪宇:负责安排、部署主管领域各项工作。主管庆安县检验检测中心工作。负责庆安县检验检测中心全面工作;对主管领域各项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组成员、副局长,祝友:负责安排、部署主管领域各项工作。主管商事管理(包括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年报等)、流通领域(一般商品领域)的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商标侵权、专利保护、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权限内反垄断调查、信用监管、违法直销、传销等工作;分管行政审批服务股(日常管理及市场主体登记)、信用监管股、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股(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广告监督管理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股(流通领域)、核查认证股(涉及主管领域相关工作)、信息中心(涉及主管领域相关工作)、各监管分局工作;负责安排、部署主管(分管)领域日常监管、市场巡查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主管(分管)领域无照经营等行政违法行为及执法办案工作;对主管(分管)领域各项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副局长,周欣欣:负责安排、部署主管领域各项工作。主管党建、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工作;分管机关党办、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核查认证股(涉及主管领域相关工作)、信息中心(综合协调完成涉及各主管领导工作)、药品监管中队(岳云忠同志协助)工作;负责安排、部署主管(分管)领域市场日常监管、巡查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主管(分管)领域违法违规,无证、照经营(使用)等行政违法行为及执法办案工作;对主管(分管)领域各项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副局长,李刚:负责安排、部署主管领域各项工作。主管网络交易、价格监管、特种设备、消保领域、合同监管等工作;分管网络交易和商品市场监督管理股、价格监督管理股(祝友同志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12315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中心)、价格监管中队(祝友同志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中队、核查认证股(涉及主管领域相关工作)、信息中心(综合协调完成涉及各主管领导工作);负责安排、部署主管(分管)领域市场日常监管、巡查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主管(分管)领域违法违规,无证、照生产经营(使用)等行政违法行为及执法办案工作;对主管(分管)领域各项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党组成员、食安办主任,王治波:负责安排、部署主管领域各项工作。主管食品(包括普通食品、特殊食品、酒类、食盐等)安全、食品综合协调、食品领域审批备案工作;分管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股、保化监督管理股(保健食品)、核查认证股(涉及主管领域相关工作)、信息中心(涉及主管领域相关工作)、各食品中队工作;负责安排、部署主管(分管)领域市场日常监管、巡查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主管(分管)领域违法违规,无证、照生产经营(使用)等行政违法行为及执法办案工作;对主管(分管)领域各项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党组成员、检验检测中心主任,王洪宇:负责安排、部署主管领域各项工作。主管庆安县检验检测中心工作。负责庆安县检验检测中心全面工作;对主管领域各项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共庆安县委员会 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庆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构性质】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牌子。
第三条【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始终,全面抓好市场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起草权限内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权限内合同监管及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备案。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综合执法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为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提供服务。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全县消费者服务中心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发展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协助配合省、市做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许可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执行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重大信息直报制度,防范药品安全风险。负责权限内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有关许可、检查、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权限内药品和医疗器械各环节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建立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国家基本药物质量进行监管,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加强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制定权限内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开展药品安全宣传和权限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依法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监管。监督管理商品开展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及信息反馈和评估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开展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区域性标准化合作。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负责权限内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开展全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
(十八)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政府规章草案及政策,并监督实施。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开展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工作。
(十九)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指导辖区专利信息服务工作。
(二十)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权限内的知识产权的初审注册登记工作。组织实施权限内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二十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县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围绕“放管服”改革,搭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促进市场监管职能大转变,政务数据大整合,行政效能大提升。创新市场监管服务模式,实现信息公开共享。
(二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
1.划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将原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的知识产权管理,反垄断相关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价格垄断执法职责等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和省内,提高我县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4.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局机关科室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监管模式;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机构重点实施日常监管,负责举报案件的查办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查重处违法违规行为。
6.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药械安全监管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推进药械使用环节的药械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使用环节药械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内设机构】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件收发、会议承办、机关内务、安全、保密、信访、文书档案管理、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等工作。承担县局党组印章、行政印章管理使用工作。承担县局机关内部治安保卫、值班值宿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系统统计工作。承担省、市、县有关统计调查任务。承担局机关报刊订阅和公共图书、资料购买工作。负责本局后勤管理和保障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房产维修管理。负责机关车队人员管理和车辆使用、维护、安全管理。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流转签批、缮印、分发、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工作。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组织本局行政权力清单调整及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开展法治建设,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三)市场综合执法指导股。指导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使用、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安排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县性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工作,督促上级或其他部门交办案件的查办工作。配合开展有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四)行政审批股。负责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权限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有关许可审批、备案、核发及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负责登记注册的内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工作。负责协助法院冻结公司股权公示工作。做好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方面的衔接工作。负责辖区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并协助做好公开工作。负责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精简、统计、上报及其他相关服务工作。国家临时出台的商事制度改革的行政许可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基层单位工作。
(五)信用监管股。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的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异常名录的移出、移入及指导基层年度报告工作。拟定企业(包括内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监督管理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及其违法违章行为;对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依法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承担与其他县直部门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交换共享的协调联系工作;统筹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六)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股(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拟订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全县查处不正当竞争及相关经济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配合上级业务部门调查、认定和查处本辖区的价格垄断行为和案件,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反垄断工作职责和宣传普法工作。负责挖掘垄断线索,协助省、市局开展反垄断调查。
(七)价格监督管理股(收费监督管理股)。负责组织指导全县价格监督工作。负责对价格垄断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管工作。受理上级业务部门委托认定县价格主管部门调查的价格串通和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案件。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反不正当价格行为专项检查。承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价格行为规范工作。负责查处乡镇政府、县直部门、中省直和地方企事业单位的价格违法案件。协调跨区域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开展商品价格社会监督工作。
(八)网络交易和商品市场监督管理股。拟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依法负责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股(12315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中心与其合署办公)。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引导、督促经营者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网络。指导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指导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工作。指导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承担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县消费者服务中心及县劳动者服务中心工作。拟订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制度、措施、办法。指导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负责受理各类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对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分转工作;指导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12315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处理工作;负责12315投诉举报平台信息化建设及各类信息数据统计、分析、管理使用工作。(负责12315、12330、12331、12358、12365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热线的整合和应用。)
(十)广告监督管理股。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权限内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全县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指导、培训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广告监管,重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县本级《广告发布登记》核准、变更、注销工作;负责县本级主流媒介(电视、广播、报纸)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广告经营单位开展行业自律;负责公益广告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公益广告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开展广告抽查监测工作。负责广告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等工作;承担县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股。贯彻质量法律、法规,落实质量振兴纲要。组织实施质量兴县工作,推进质量兴起活动,开展质量状况调查,组织质量培训工作,开展全县产品评价活动,推荐国家、省级产品评价,推荐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单位。落实好各项奖励政策,组织学习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和专业质量监督,制定年度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产品质量仲裁和申诉、投诉处理工作,调节质量纠纷,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对技术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做好工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上报和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法规,分析县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食安委决策服务;制订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检查行动和重大整顿治理;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拟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事故查处;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承办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制定监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场监管所和综合执法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打击食品生产违法行为;分析掌握我县食品生产安全形势;评定县市场监管所和综合执法机构食品生产监管有关工作;分析掌握食品生产环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生产环节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市场监管所和综合执法机构有关工作。配合省、市局开展好省、市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十四)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落实食品食品经营者(销售类)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及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食品摊贩、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绿色食品市场推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分析掌握食品经营(销售)环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经营(销售)环节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市场监管所和综合执法机构有关工作。监督指导市场监管所和综合执法机构有关工作。
(十五)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制度措施和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并指导县市场监管所和综合执法机构开展食品经营(餐饮类)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小餐饮、校外托管机构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析掌握食品经营(餐饮类)环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经营(餐饮类)环节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市场监管所和综合执法机构有关工作。承担县本级重大活动、政府重要事务接待、重大活动庆典等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做好重大活动餐饮保障相关事宜。监督指导市场监管所和综合执法机构有关工作。
(十六)规划和人事管理股。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职级调整、劳动工资、职称评审、考勤考核、离退休干部管理、教育培训和外事等工作;承担县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监督工作。
(十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股。依法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指导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监督管理及检查工作;组织推广特种设备安全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以及节能技术成果;组织制定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调、指导全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督促、检查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对上级局、县政府安委办交办的专项检查工作、节假日及重要会议、活动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障工作的开展、完成情况;对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督查、考核及组织监察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信息化系统数据更新、清理,汇总以及年终特种设备数据统计工作;监督指导市场监管所和综合执法机构开展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八)计量标准化监督管理股。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权限内的计量授权、计量仲裁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大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及维修告知备案。规范计量数据使用。负责调解计量纠纷;组织实施能源计量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县市场监管所和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有关计量监督检查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贯彻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标准的制定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制定标准化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规划。组织全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组织实施地方标准的制定,企业标准的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监督新产品的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管理权限商品条码、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依法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监管。监督管理商品开展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及信息反馈和评估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承办省、市、县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规划指导认证行业发展。组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组织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规划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负责全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上级部门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监督指导市场监管所和综合执法机构开展认可与检验检测相关违法行为。
(二十)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贯彻实施国家专利法律、法规、规章,拟订专利知识产权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知识产权创造、实施、管理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承担全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承担全县专利事业发展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组织专利信息资源的推广利用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和实施各级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商标、专利权保护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承担对商标、专利等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指导维权援助工作。拟定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商标使用、商标代理、商标印制行为。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对各类商标侵权、假冒等行为监管。指导企业商标注册、商标信息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名牌商标战略,开展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县市场监管所和综合执法机构开展商标专用权,对各类商标侵权、假冒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及无形资产评估的有关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在转化。贯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和监管的有关政策,配合省局建立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和利用。
(二十一)化妆品监督管理股。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国家化妆品生产经营有关监督管理规范,承担有关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和安全性评价工作,承担网络化妆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及不合格化妆品核查处置工作,收集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并指导县市场监管所和综合执法机构开展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十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零售)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对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经营、使用特殊药品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使用环节问题药品的召回;承担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和安全性评价工作,承担网络药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县市场监管所和综合执法机构质量抽查检验及不合格药品处置工作,收集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并指导县市场监管所和综合执法机构开展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制定地方性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的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野生药材资源保护许可管理工作,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野生药材资源勘察工作,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收购、采集、运输行为的监管。监督指导市场监管所和综合执法机构开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查处非法收购、采集、运输以及破坏野生药材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十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医疗器械国家分类管理目录,负责权限内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组织指导县市场监管所和综合执法机构质量抽查检验及不合格医疗器械处置工作,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并指导县市场监管分局和综合执法机构开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十四)核查认证股。负责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权限内有关核查检查等工作。负责权限内食品、工业产品等生产资质许可的现场核查工作。负责权限内生产经营审查员、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GSP认证检查员的管理。负责权限内许可验收材料的接收和管理,在规定的现场核查时限内及时负责组织评审员、检查员按期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对现场核查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核查人员的工作质量开展评价和总体考评。负责对核查组核查材料的验收。负责核查人员管理,组织人员收发管理核查材料,按时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工作,负责对现场核查结束的材料审核及审查结果报送,分析服务对象发展需求。
(二十五)信息中心 。负责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信息自动化管理、维护工作;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围绕市场监管职能,加快政务数据整合;承担组织开展监管技术装备、设施的技术改造;及时运用国家、省市新技术、新成果为市场监管服务提供技术支撑。创新市场监管服务模式,实现信息公开共享。负责信息自动化管理和机关局域网建设维护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信息基层工作。
(二十六)科技财务管理股。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县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负责编制机关和所属单位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固定资产登记、财务收支工作;负责本系统票证管理;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科室、综合执法部门、检验检测等机构的装备、设施、设备配备工作;
机关党办。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编制和指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8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长27名。
第六条【派出机构】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6个派出机构。(1)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市场监管分局;(2)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城市场监管分局;(3)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勤劳镇市场监管分局;(4)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安镇市场监管分局;(5)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罗镇市场监管分局;(6)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庆安镇市场监管分局。
(一)市场监管所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工作部署;负责本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日常巡查工作,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市场监督巡查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殊食品及特种设备等市场秩序的巡查工作,依法查办简易程序案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程序案件移交综合执法大队查办;负责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的规范、指导和服务。负责收集、整理、传递各类日常监管信息,建立和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巡查档案工作;负责各类市场主体年报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二)与局机关各科室及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职责划分。
总的原则是:业务股采取双随机方式监督市场监管所日常巡查工作和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日常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市场监管所采取双随机方式巡查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日常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市场监管领域所有市场主体及监管事项的日常监管、检查和案件查办工作。
(1)局机关各业务科室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大政方针政策,制定年度监管计划和各类监管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负责指导、督促各监管所和综合执法大队日常工作,对部署安排的各项监管工作进行督查、督报,督促上报监督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必要时要有针对性的对市场监管领域各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抽查检查。负责对上协调综合汇总上报和采取“双随机”方式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监督巡查指导。负责监督抽查各市场监管所日常巡查工作和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日常监管工作落实情况;
(2)各监管所负责本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日常巡查工作。按授权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完成局机关有关科室部署安排的各类市场主体年报工作。监管所全面推行“双随机”巡查模式,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规范指导和监督巡查工作,负责承办简易程序案件,涉及一般程序违法案件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查办。采取双随机方式巡查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日常监管工作落实情况;
(3)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和违法案件查办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局机关下达(局业务科室代表局里下达)的各类监管工作要求,负责投诉举报案件的承接、受理、登记、查办工作,负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工作,查办各类市场主体违法案件,并建立健全各类市场主体日常监管档案。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监管模式基础上与实施日常监管相结合,对一般商品和服务领域可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的突出问题或公众关注的产品和服务等要开展重点监管。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进行风险分级,实行全程监管。重点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办工作,业务上接受局机关各科室的指导,并向其汇报工作。
第七条【所属事业单位】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包括庆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大队、庆安县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庆安县物价监督所、庆安县食品药品安全评价中心、庆安县盐业管理办公室、庆安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含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精密计量检定测试所,衡器检修所)、庆安县特种设备检验所、庆安县消费者服务中心】的设置、职责和编制,除涉及整合到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人员外,保持不变。
第八条【解释权和调整程序】本规定由庆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庆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施行时间】本规定由2019年6月28日起施行。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始终,全面抓好市场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起草权限内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权限内合同监管及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备案。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综合执法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为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提供服务。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全县消费者服务中心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发展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协助配合省、市做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许可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执行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重大信息直报制度,防范药品安全风险。负责权限内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有关许可、检查、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权限内药品和医疗器械各环节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建立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国家基本药物质量进行监管,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加强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制定权限内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开展药品安全宣传和权限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依法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监管。监督管理商品开展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及信息反馈和评估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开展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区域性标准化合作。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负责权限内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开展全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
(十八)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政府规章草案及政策,并监督实施。按照国家知 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开展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工作。
(十九)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指导辖区专利信息服务工作。
(二十)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权限内的知识产权的初审注册登记工作。组织实施权限内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二十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县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围绕“放管服”改革,搭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促进市场监管职能大转变,政务数据大整合,行政效能大提升。创新市场监管服务模式,实现信息公开共享。
(二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
1.划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将原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的知识产权管理,反垄断相关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价格垄断执法职责等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和省内,提高我县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4.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局机关科室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监管模式;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机构重点实施日常监管,负责举报案件的查办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查重处违法违规行为。
6.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起草权限内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权限内合同监管及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备案。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综合执法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为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提供服务。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全县消费者服务中心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发展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协助配合省、市做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许可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执行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重大信息直报制度,防范药品安全风险。负责权限内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有关许可、检查、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权限内药品和医疗器械各环节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建立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国家基本药物质量进行监管,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加强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制定权限内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开展药品安全宣传和权限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依法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监管。监督管理商品开展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及信息反馈和评估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开展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区域性标准化合作。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负责权限内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开展全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
(十八)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政府规章草案及政策,并监督实施。按照国家知 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开展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工作。
(十九)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指导辖区专利信息服务工作。
(二十)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权限内的知识产权的初审注册登记工作。组织实施权限内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二十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县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围绕“放管服”改革,搭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促进市场监管职能大转变,政务数据大整合,行政效能大提升。创新市场监管服务模式,实现信息公开共享。
(二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
1.划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将原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的知识产权管理,反垄断相关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价格垄断执法职责等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和省内,提高我县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4.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局机关科室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监管模式;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机构重点实施日常监管,负责举报案件的查办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查重处违法违规行为。
6.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了《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庆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信息的分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内设股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得的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保密法》不予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关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由国家、省、市、县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三)计划总结:主要包括本机关工作重点安排及总结等。
(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部门的最新工作动态等。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还编制了《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庆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该《目录》也可到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庆安县解放北路1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512室)查阅。
二、获取方式
1、主动公开:主要是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2、公开形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或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政策性法律规章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开查阅点(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查阅。
3、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依法申请公开: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庆安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呈报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庆安县解放北路1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512室)。《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信息中心)领取。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还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庆安县文卫路110号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南楼206室
邮政编码:1524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0455-4434036
电子邮箱:qasyjj@163.com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庆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信息的分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内设股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得的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保密法》不予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关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由国家、省、市、县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三)计划总结:主要包括本机关工作重点安排及总结等。
(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部门的最新工作动态等。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还编制了《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庆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该《目录》也可到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庆安县解放北路1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512室)查阅。
二、获取方式
1、主动公开:主要是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2、公开形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或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政策性法律规章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开查阅点(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查阅。
3、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依法申请公开: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庆安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呈报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庆安县解放北路1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512室)。《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信息中心)领取。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还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庆安县文卫路110号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南楼206室
邮政编码:1524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0455-4434036
电子邮箱:qasyj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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