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庆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赁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2024年庆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赁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2024年庆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及租赁住房补贴实施方案
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1〕8号)、《关于落实减证便民进一步加强公租房规范管理的通知》(黑建〔2023〕43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我县租赁住房补贴及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是规范管理,只租不售。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应规范供应程序和租赁管理,对规定对象实施有期限租赁并只租不售。二是县政府主要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规定、规划统筹和资源调配;住房保障部门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因地制宜、规范管理、组织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三是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目标任务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任务目标1498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采取季度轮候制,以保障家庭腾退的房源为主。
三、保障对象
2024年,我县确定住房保障对象为一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边缘无房家庭,采取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政策进行保障;二是外来引进技术人才无房家庭、外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无房家庭,采取实物配租政策进行保障;三是一般聘用制环卫工人,采取租赁补贴政策进行保障。
四、保障形式
保障对象可选择申请公租房或租赁补贴其中一种形式,每户只能享受一次保障政策。
2024年,公租房采取季度轮候制度,对合乎标准申请公租房的保障家庭由抽签抽取排序号,按排序号先后顺序,有空置房源即分配入住,无房源实施轮候。
未享受到公租房实物配租政策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边缘无房户,可按季度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公开轮候、统一配租制度,公租房房屋租金实施阶梯式差别管理。
五、公租房入住申请及审核
(一)申请条件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边缘户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必须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边缘户的无住房家庭(必须为庆安县城镇户籍)。
2.未享受过购房或拆迁住房保障政策,3年内没有购买、出售、继承、转让或受赠过房产。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同一户口内)名下不能有房屋产权、车辆、工商登记等。
4.在所在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中心等窗口随时申请,每季度首月15日开始季度申报审批。
外来引进技术人才无房家庭、外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必须是庆安县以外的户籍(城镇农村均可),年满18周岁。
2.在庆安县内无住房,且在户籍所在地及就业地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
3.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在所在单位(外来引进技术人才在组织部人才办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中心等窗口随时申请,每季度首月15日开始季度申报审批。
(二)申请材料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边缘户申请公租房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3.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承诺;
4.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说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其中证件性材料留存复印件。
外来引进技术人才无房家庭、外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3.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核查承诺;
4.劳动(聘用)合同;
5.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其中证件性材料留存复印件。
(三)审核复审
1.资格审核:由庆安镇人民政府(社区)、单位(组织部)以适当方式发出通知,并公布有关申报条件及要求。收集申请家庭相关证件和材料原件,严格按公租房申请标准,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根据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入户走访调查并填写《公租房保障对象入户调查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确定申请家庭初审名单。
2.公示初审结果:通过社区、单位公示栏方式公示《拟分配公租房保障对象初审名单》,公示期7个工作日。对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家庭,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对提出异议的,经庆安镇人民政府(社区)、单位(组织部)核查后,异议不成立的,按符合条件办理;异议成立的,按不符合条件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将《公租房保障对象入户调查表》和《拟分配公租房保障对象初审名单》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原件一并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3.部门联合审核: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不动产服务中心、公安、人社、市场监督等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相关证件、材料原件进行联合审核。(按国、省文件要求,公租房申请以上单位必须在资格审查表出具核查意见并加盖公章)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说明理由。
4.公示联审结果: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联审结果后要及时完成资格确认,确定《拟分配公租房保障对象复核名单》并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对有异议的申请家庭一次性告知,社区、单位与其确认是否需要提供佐证材料复议,经住房保障部门和相关部门核查后,异议不成立的,按符合条件办理;异议成立的,按不符合条件办理。
5.确定入住资格:住房保障部门将《拟分配公租房保障对象复核名单》提交各社区,未纳入此次公租房分配的待保障家庭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将最后确定的《拟分配公租房保障对象名单》和《公租房轮候对象名单》登记存档。
6.退回程序: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核准登记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边缘申请公租房的家庭,未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形式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必须在登记为轮候对象之时起7日内重新向社区提交申请转为租赁补贴进行保障。如逾期不重新提交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公租房保障资格。
(四)组织分配
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房源分配。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含有城镇残疾人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及其他优抚对象、伤病残退役军人、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获得全国英模称号及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进城农村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群体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公租房。房源及配租结果在网站、媒体或社区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布。各相关部门在《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以上表格和名单存档住房保障部门。
(五)签订租赁合同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租房保障对象及房源分配结果名单》向公租房保障对象下发《公租房入住通知单》,公租房保障对象应在收到《公租房入住通知单》后7日内到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入住手续。工作人员与公租房保障对象现场验收房屋并做好记录,公租房保障对象验房后无异议在验房单上签字。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同时缴纳第一期租金,承租公租房的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逾期不办理入住的,视为自动放弃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人由于个人原因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分配公租房的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房源。
(六)租金收取
承租人应按照租金标准及时缴纳第一期入住租金,完成缴费后给承租人出具收费票据。租金包含的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其余未包含的费用(如取暖费、物业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由承租人自理。未按期缴纳租金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按规定自动解除合同,退出公租房,同时追缴所欠租金和滞纳金。
(七)租金减免
1.租金减免标准
申请人为普通残疾减免30%、军残减免50%、申请人为烈属减免100%、因灾因病致困家庭减免50%。
2.租金减免同时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①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的家庭必须已经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
②属于残疾、军残、烈属、因灾因病致困家庭。
3.申请材料
①公租房租金减免申请书;
②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
③残疾、军残、烈属、因灾因病致困证明材料。
4.租金减免审核复审
由庆安镇人民政府(社区)收集申请家庭相关证件和材料原件,严格按公租房房屋租金减免申请标准,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确定申请人房屋租金减免资格,予以减免相应租金,并记入档案。
5.公示结果:通过社区公示栏方式公示《拟减免公租房房屋租金对象审核名单》,公示期7个工作日。对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家庭,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对提出异议的,经庆安镇人民政府(社区)核查后,异议不成立的,按符合条件办理;异议成立的,按不符合条件办理。
6.退回程序: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核准登记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租赁补贴申请及审核
(一)保障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2024年标准每季度每户补贴850元。
(二)申请条件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边缘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必须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边缘的无住房家庭(必须为庆安县城镇户籍);
2.未享受过购房或拆迁优惠政策,3年内没有购买、出售、继承、转让或受赠过房产;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同一户口内)名下不能有房屋产权、车辆、工商登记等;
4.在所在社区、保障服务中心、政务中心等窗口随时申请,每季度首月15日开始季度申报审批。
一般聘用制环卫工人,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必须是无编制且与城管局有劳务合同的临时环卫工人;
2.未享受过购房或拆迁优惠政策,3年内没有购买、出售、继承、转让或受赠过房产;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同一户口内)名下在当地不能有房屋产权、车辆、工商登记等;
4.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5.在环卫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中心等窗口随时申请,每季度首月15日开始季度申报审批。
(三)申请材料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边缘家庭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
3.婚姻证件或单身情况证明;
4.社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财产、收入等情况证明;
5.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承诺;
6.城市低保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边缘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其中证件性材料受理部门应当留存复印件。
一般聘用制环卫工人,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
3.婚姻证件或单身情况证明;
4.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承诺;
5.与环卫服务中心签订的劳务合同;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其中证件性材料受理部门应当留存复印件。
(四)受理
庆安镇人民政府(社区)、环卫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初审
庆安镇人民政府(社区)、环卫服务中心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与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租赁住房补贴资格审核表》上签署调查意见,并将申请家庭申报材料报送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六)部门联审
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不动产服务中心、公安、人社、市场监督、公积金等部门对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联合审核(按国、省文件要求,公租房申请以上单位必须在资格审查表出具核查意见并加盖公章)。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于联审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确认,提出审核意见。
(七)公示
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核结果以网站、媒体或社区公示栏等方式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登记为租赁补贴对象,资格有效期为1季度。
(八)退回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核准登记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或社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公租房入住管理
(一)租金标准
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由庆安县城乡建筑工程服务中心代管,并与公租房住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公租房房屋租金为三类。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边缘家庭。
1.多层2至5层租金价格每月每平方米2元,1、6层建议租金价格每月每平方米1元。
2.阁楼及半地下建议租金价格每月每平方米0.8元。
外来引进技术人才无房家庭、外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多层2至5层建议租金价格每月每平方米3.5元,1、6层建议租金价格每月每平方米2.5元。
2.阁楼及半地下建议租金价格每月每平方米1.5元。
不符合条件不腾退房屋,且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愿意继续租住家庭。
1.多层2至5层建议租金价格每月每平方米6元,1、6层建议租金价格每月每平方米4.5元。
2.阁楼及半地下建议租金价格每月每平方米3元。
房屋租金专项用于公租房的维修和管理,维修范围包括给排水和供热设施、墙壁瓷砖、地面砖和房屋门窗等。(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由住房保障部门和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租金价格。)
(二)房屋维修
公租房房屋需要维修时,保障对象可前往住房保障部门或电话进行报修。接到报修后工作人员立即入户,勘察房屋需要维修的地方,确属于住房保障应承担的维修范围,立即填写维修单,并留存影像资料。派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工作人员跟进维修进度,督促维修尽快完成。
(三)房屋管理
公租房住户不能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和设施,不允许进行室内装修,由于住户原因造成室内相关设施损坏的,由住户负责维修或赔偿。
(四)其它费用
公租房住户接受本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自行负责水、电、供热和物业等入住费用。
(五)日常检查
对已享受公租房的家庭,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核查制度。对实施保障的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住房和收入情况、履行合同和协议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六)定期核查
住建局(城乡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庆安镇人民政府(社区)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对保障对象是否符合保障条件、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分配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检查结果等信息,记入保障对象诚信档案。审计、监察部门每年可对保障对象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抽查。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
1.承租人购买、受赠或继承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2.获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内居住的;
5.不再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不告知的或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6.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7.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对外出借、转租、闲置或擅自调换公租房;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的记入公租房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八、公租房退出管理
(一)正常退出
对于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的承租人,庆安县城乡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应联系承租人并下达《催费通知书》,确定其是否继续承租,如不再续租,承租人配合庆安县城乡建筑工程服务中心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二)延期退出
对于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暂时无法退房的承租人,庆安县城乡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文件租金标准收取,不符合条件不腾退房屋,且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愿意按文件要求缴纳租金的,可继续承租公租房。
(三)拒不退出
对于核查中发现承租家庭存在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情况时,按相关规定,承租人须腾退公租住房的,庆安县城乡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应当联系承租人并送达《庆安县公租房腾退通知书》,承租人应在三个月内腾退该公租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燃气、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等费用。对于在腾退期限内,未按要求腾退公租房的承租人,庆安县城乡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应启动强制退出程序,对其下达《庆安县公租房强制退出通知书》,强制承租人在十五日内腾退公租房。拒不退出,庆安县城乡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将停止服务,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保障方式变更
对正在享受公租住房保障的住户,自愿放弃公租房,变更保障方式为货币补偿的,需重新填写申请审批表,审批后变更保障方式。
(五)申请人变更
对因出生、去世、结婚、离异、社保开支等导致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要求变更公租房申请人的,住建局、城乡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庆安镇人民政府、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中心、社区应按规定给予变更。
九、租赁补贴发放及管理
(一)签订发放协议
申请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协议,协议中明确补贴发放期限为1季度。逾期不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公租房保障资格。
(二)确认“一卡通”信息
对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信息核对,录入平台自动匹配“一卡通”银行卡信息。
(三)发放
租赁住房补贴按户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新增或退出保障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自当季审核后开始发放或停止。住房保障部门在每次发放租赁补贴前,应当对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资格再次审核,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
(四)保障资金调整
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者需要调整租赁补贴金额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15日内主动向社区申报变化情况。对不及时申报的保障对象,住房保障部门根据部门联审复核结果,可直接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并追缴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
各部门按审批程序对保障对象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对象停发租赁补贴,对需要调整租赁补贴金额的,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并追缴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
(五)巡查抽查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会同庆安镇人民政府(社区)、环卫服务中心对保障对象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对骗取租赁补贴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停止发放补贴,并追回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其公租房保障申请。
住建部门建立抽查机制,每年庆安县城乡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对保障对象进行至少一次入户走访调查;进行一次大数据比对,对保障对象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及电话问询,对所有承租家庭的配租情况进行全面核实。不定期按比例随机抽查领取补贴人员的申请、审核情况,并通报抽查结果。
(六)“一卡通”发放
住房保障部门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对“一卡通”平台发放全覆盖,将租赁补贴全部通过“一卡通”渠道发放,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租赁补贴直接发放到保障对象银行卡内,并积极利用公租房信息系统实现随时查询、公开透明、实时监测。
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及时发放租赁补贴,不得推迟、延期或占用租赁补贴资金,并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住房补贴的核发。
(七)归档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租赁补贴审核、发放等资料的管理,确保档案科学、完整、安全。
十、举报受理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受理群众举报情况的梳理,由住建局(城乡建筑工程服务中心)、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庆安镇人民政府(社区)、环卫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此项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十一、组织领导
成立庆安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慕海军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县长徐昆栋同志担任,成员为住建局、庆安镇人民政府、组织部、公安局、市场局、人社局、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监察委、营商局、审计局、信访局、融媒体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主任由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于珺同志兼任,负责组织、沟通、协调和规范管理工作,并督促、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相关政策法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发挥各部门职能,全力做好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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