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绥化市惠民殡葬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绥化市惠民殡葬暂行办法》(绥政办规〔2025〕1号)相关工作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该暂行办法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惠民殡葬政策,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促进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明确通知如下:
一、免除对象、项目及标准
(一)四项基本服务免除对象
1.在本县遗体火化的本县户籍居民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县居民;
2.按政策允许土葬的本县户籍少数民族居民;
3.因灾死亡和无名、无主人员。
(二)四项基本服务免除项目及标准
1.遗体接运费(县殡仪馆殡葬专用车,庆安县辖区内接运),最高免除300元;
2.遗体存放费(普通冷藏或冷冻柜,三天以内),最高免除576元(每天192元);
3.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最高免除260元;
4.骨灰寄存费(普通寄存室,一年以内),最高免除120元。
(三)特殊困难人员免除对象及项目
特殊困难人员免除对象是指享有本县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政策人员。
特殊困难人员享受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免除的同时,再享受2项延伸服务和7种殡葬商品费用免除,切实减轻困难家庭丧葬负担。
延伸服务:骨灰盛殓和普通休息室服务费用。
殡葬商品:一次性纸棺1个、捡灰盘1个、骨灰盒1个、骨灰收纳袋1个、手套1副、地垫1个、盒布1个。
以上提供的服务和商品由县殡仪馆自行确定,仅限于治丧人在殡仪馆选择并实际发生,否则不在免除范围。治丧人若自愿选择上述服务和商品以外或选择其他档次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由治丧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程序
符合政策免除对象的人员死亡后,治丧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逝者生前户口簿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三)治丧人居民身份证;
(四)属非正常死亡或无名尸、无人认领尸体的,还应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凭证;
(五)享受殡仪延伸服务和殡葬商品免除政策的,治丧人需提前告知,并由殡仪馆工作人员开展信息核查。
对本县户籍人员在我县殡仪馆火化的,经殡仪馆审核后,对属于殡葬四项基本服务项目的,在结算时由县殡仪馆按标准直接免除该部分费用,仅限于治丧人在殡仪馆选择并实际发生,否则不在免除范围。治丧人若自愿选择其他档次服务所产生的价差,由治丧人自行承担。本县户籍人员在异地火化的,申请人还应持异地火化证明或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含费用清单)向县殡仪馆提出申请,经县殡仪馆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殡仪馆支付殡葬基本服务补助费。火化地殡葬基本费用高于户籍地的,按我县标准支付殡葬基本服务补助费;火化地殡葬基本费用低于我县标准的,按火化地标准支付补助费;已在火化地享受惠民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对本县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经县殡仪馆审核后,由殡仪馆免费提供惠民政策指定的延伸服务和殡葬商品;选择非指定延伸服务和殡葬商品发生的费用按公示标准收取。跨市域或跨县(市、区)火化的不予免除延伸服务和殡葬商品费用,县殡仪馆也不予支付补助费。
对按政策允许土葬的本县户籍少数民族居民,由治丧人凭死亡证明和墓地安葬凭证向县殡仪馆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殡仪馆支付一次性丧葬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我县四项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确定。
三、资金来源
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免除项目所需资金按照《绥化市惠民殡葬暂行办法》规定由县财政负责并纳入财政预算。殡葬四项基本服务收费经发改部门重新审批的,或殡葬延伸服务及商品价格根据市场调节价格浮动的,报县财政局调整财政预算。
四、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要做好惠民殡葬政策组织实施工作,认真核定年初预算,严把审核关;县财政局要加强惠民资金的管理,足额拨付,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惠民资金的审核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五、其他事项
县最低生活保障中心要及时将困难群体相关信息向县殡仪馆推送,方便特殊困难人员办理业务;县殡仪馆应设立信息核对专职人员,做好数据保密工作。
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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