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安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庆安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
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社管委),县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庆安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9日
庆安县电动自行车
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加强全县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把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拼装改装、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从根本上消除电动自行车突出风险隐患、解决问题,有效防范减少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标准不完善、消费者知晓率不高问题
1.推动健全标准体系。紧跟《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修订,结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工信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解读和宣贯,指导未来可能出现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积极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完善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广泛宣贯《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和《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结合日常监管和联合执法,对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生产企业底数,为推动标准体系建设、把好市场准入关提供第一手材料。〔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2.强化认证宣传。加强电动自行车整车及蓄电池、充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针对目前全县暂无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指定认证实施机构的实际,全覆盖加大流通市场电动自行车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出厂、销售、进口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强化认证电动自行车宣传教育,提高市民质量安全意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3.推行互认协同。规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蓄电池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要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依法依规指导企业在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强化电池组与整车、电池组与充电器的互认协同,遏制非法拼装与改装行为。〔县工业信息科技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二)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4.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按照《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统筹布局电动自行车停放空间,严格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审批,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要求纳入相关规划条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纳入项目配套,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划标准和配建要求设计实施。在既有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商业集中区等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既有住宅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可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但不得改变空间属性。利用已有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确需调整规划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社管委)组织落实。〕
5.推进既有小区增设设施。全面摸排全县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数量和充电设施建设情况,根据居民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县级政府民生事项,加快组织实施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作鼓励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列出近期实施计划安排,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推进。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应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电力报装、施工图审查等手续,并须满足必要的消防安全条件,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庆安县供电分公司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社管委)组织落实。〕
6.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作人员全面摸排辖区架空层底数情况,逐一开展检查,建立工作台账,重点检查架空层与建筑防火分隔及消防设施器材、视频监控设备设置及维护保养等情况。督促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加强架空层日常使用管理和夜间巡查检查,督促落实车辆分组停放措施,加强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在充电部位张贴安全警示标志,2024年7月底前完成。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架空层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的,依法责令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2024年8月底前完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社管委)组织落实。〕
7.规范充电价格管理。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充电电价按居民电价执行。指导电力企业统筹安排公共电网改造计划,做好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配套接网工程建设运维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体现集中充电公益属性的原则,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标准。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检查巡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充电服务费收取行为,执行明码标价,确保居民愿意用、用得起,提高充电设施利用效率。〔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社管委)组织落实。〕
8.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要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对辖区居民住宅小区开展针对性巡查提示,广泛利用固定宣传栏、张贴海报、入户宣传等形式,面向群众宣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危险性,提醒群众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充电管理,营造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良好氛围。县物业和供热服务中心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居(村)民委员会、街道(乡镇)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对未设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居(村)民委员会应落实电动自行车特别是充(换)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政府热线投诉、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予以纠治。〔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社管委)组织落实。〕
9.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确保建设运营单位能实时监控充电设施总体状况并提供相关数据,2025年底前完成。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蓄电池换电模式。督促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社会单位推广安装楼宇电梯智能阻止系统、“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动态监控等措施,依托AI摄像监控设备,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手段制止电动自行车入梯上楼,消除电动车入梯安全隐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社管委)组织落实。〕
(三)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10.严查非法改装。快速核查处置举报线索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源线索,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和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开展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及时公示处罚信息。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社管委)组织落实。〕
11.规范线上经营。市场监管、公安、商务部门应依法加强电商平台企业监管,督促依法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网售电动自行车商品、广告、信息审核力度,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2024年8月底前完成。严查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以及伪造、冒用、买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邮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邮政管理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社管委)组织落实。〕
12.实施登记管理。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024年底前完成。严格审查电动自行车相关信息,严禁为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未获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社管委)按照《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对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严格管理。〔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社管委)组织落实。〕
13.加强路面执法。科学部署警力,在商场、市场、夜市等电动自行车通行较多路段集中开展检查整治,从严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醉酒驾驶、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超载、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督促骑乘人员安全文明出行。加大对早、晚高峰等交通违法重点时段监管力度,加强巡逻管控,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在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口,设置让行标志、减速标志等标线、标志和设施。〔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社管委)组织落实。〕
14.明确轮渡运输安全要求。指导渡船划定电动自行车专门停放区域,与载客处所、其他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载运电动自行车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其移位。严禁渡船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加强电动自行车上下船秩序管理。〔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社管委)组织落实。〕
15.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指导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不得购买非标车辆以及非法改装车辆,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商务局、县公安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社管委)组织落实。〕
(四)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16.规范行业发展。严格按照国家“正面清单”目录执行,将动态公告及时传达下发。〔县工业信息科技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社管委)组织落实。〕
17.强化生产企业质量管控。摸清辖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产品生产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督促生产单位深入排查化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加强对生产企业日常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处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加强电动自行车缺陷产品召回,拒不实施召回的,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责令召回,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工业信息科技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社管委)组织落实。〕
18.加强销售企业监督管理。排查辖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产品销售企业,围绕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充电器的销售、改装等重点环节,督促销售者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公示承诺制度,建立相关工作台账,督促全面落实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进货检查验收和进货台账等管理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底前完成。加强对销售企业日常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相关涉企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社管委)组织落实。〕
19.严惩制假售假行为。从严查处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以及伪造、冒用、买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配件的行为。从严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社管委)组织落实。〕
(五)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20.推动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国家关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参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做法,切实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引导电动自行车相关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和引导市民选用换电型电动自行车,推动老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加快退出使用。〔县商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信息科技局等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社管委)组织落实。〕
21.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加强对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指导和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利用和拆解回收过程的安全管控。将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配合国家、省、市完善老旧电池报废相关标准并加强标准宣贯和推广。落实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配合国家建立专业化平台,促进老旧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理。〔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庆安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社管委)组织落实。〕
(六)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22.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消防、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建立“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互查。消防、公安、应急、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建立电动自行车火灾亡人事故责任溯源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应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调查,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对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凡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一律提级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社管委)组织落实。〕
23.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市场监管、工信、公安等部门应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消防、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应加大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的曝光力度,对引发亡人火灾事故的,在主流媒体曝光电动自行车相关信息。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消防、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要将严重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公安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社管委)组织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各方责任。县安委会成立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为召集人单位,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绥化市庆安生态环境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庆安邮政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庆安县供电分公司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专班工作。县安委会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分解细化工作任务,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检查,健全长效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社管委)、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全链条安全监管,强化执法检查,推动任务落实。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约谈。整治工作将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利用上级法规、规章修订契机,明确各方责任及非法改装、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标准。鼓励行业协会强化自律管理。着力推动各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解决问题。
(三)深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宣传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废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宣传,发挥“小手拉大手”宣传作用。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火灾、交通等事故风险的社会面宣传教育,普及电动自行车火灾、交通等事故应急救援基本知识,让社会了解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设施管理政策,吸引更多社会主体参与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加强舆论监督,不断强化电动车使用者的安全意识,营造有利于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设施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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