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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安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 庆政办发〔2024〕4号
  • 2024-10-11
  • 现行有效

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安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日期:2024-10-11 来源:庆安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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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庆安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

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庆安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

庆安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过渡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学生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617号令)、《黑龙江省校车服务方案》(黑政办规〔2021〕41号),结合《庆安县校车公司化运营方案》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出修改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专用标准校车的定义

专用标准校车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幼儿或学生的校车。中小学生专用校车及幼儿专用校车不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二、进一步完善运营机制和运营原则

(一)经营模式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确定我县校车经营模式为“政府校车服务队模式”,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幼儿园幼儿上下学接送及教师、学生集体出行统一交由县校车服务中心承运。

(二)管理模式

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庆安县校车公司化运营方案》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县校车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校车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线路审批

服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及幼儿园的校车按照“定时、定线、定点、定车、定员、定座”的原则,由县校车管理办公室会同各学校、各乡镇政府、教育体育局、交通局、交警队、县校车服务中心共同协商,科学合理规划接送线路并进行审批。线路审批期限为一年,运行期满后重新审批(原有线路经营者享有优先经营权)。因出现生源不足、无生源等情况,校车自动退出运行,不得继续从事接送学生服务。服务幼儿园的校车实行单独线路审批制度,每辆校车仅限接送本园幼儿。服务中小学生专用校车和幼儿专用校车线路可以重叠,但必须保持车辆使用性质不变。

(四)服务收费原则

学生乘车服务收费价格由校车服务提供者与学生家长协商,县校车服务中心不参与学生乘车服务收费定价。如校车服务提供者不能与家长协商一致,由县校车服务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召开价格听证会,依据听证会意见和相关规定制定合理价格。

三、进一步明确校车运营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对校车管理工作的领导,调整庆安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长由副县长杨琦琳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于中柱同志,副县长刘颖同志担任,成员由各乡镇、县委宣传部、纪委监委、教育体育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卫健局、发改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交警大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等单位主要领导担任,负责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车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校车服务中心主任兼任,负责庆安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乡镇校车办组织架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所属区域校车日常管理工作。

(二)纪律保障

严格按照“事前定责、事中尽责、出事追责、党政同责”的原则,坚决杜绝在校车管理及审批工作中推诿扯皮、态度粗暴、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确保为校车安全运营创造一个和谐有序良好的运营环境。

(三)经费保障

县财政每年拨付足额经费,作为县校车服务中心每年的校车运营综合性督查、驾驶员、照管员培训、校车安全应急演练及日常运行经费。同时,按照上级政策要求拨付相应的专项资金作为校车运营补贴。

(四)道路保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三优先”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运输局每年要优先建设校车通行路段,优先保障校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优先考虑校车通行路段的路面改善规划,确保校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相关单位要对辖区内校车通行路段进行全面勘查,掌握基本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四、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校车安全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谁接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制。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及校车管理办公室,对辖区内的校车运营进行管理、监督;

2.负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3.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县、乡、村公路的隐患排查与建设、维护。

4.负责非营运车辆及私家车辆违规接送学生监督管理。

(二)县委宣传部职责

1.负责做好涉及本县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以及校车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通过融媒体中心、微信公众号、抖音等主流宣传媒体,加大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网上舆论引导、网上管理和网上舆情监看;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4.落实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三)县纪委监委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校车管理督办和问责机制;

2.会同有关部门对较大校车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3.严厉查处校车监管和审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以及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校车”、谋取私利、充当黑校车“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

4.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落实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四)县教育体育局职责

1.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2.参与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

3.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4.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按相关规定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对校车的需求等情况;

5.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6.严格落实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学生家长作为校园安全管理和学生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监督、检查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

7.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8.落实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五)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1.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

3.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和客运班车提供校车服务的审查和监管,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4.负责协调处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公交、出租车辆和客运班车与正规校车之间的冲突;

5.负责对非营运车辆和私家车辆违规接送学生违法行为的打击;

6.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7.在公路上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8.对校车途经公路路线(特别是农村道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全面养护管理;

9.负责在极端天气时加强道路安全管理,及时采取设置警示标识、限速标志等措施,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10.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六)县公安局职责

1.负责校车安全运行监督、查处、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3.及时受理更换校车驾驶员、校车运营线路变更申请,随时发放校车标牌;

4.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5.加强路面执法管控,强化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查超员、超速、违反规定不按审核路线行驶以及非载客车辆违法载人、社会车辆不避让校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6.严厉打击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而从事校车服务的车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许可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许可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车、港田车接送学生行为;严厉打击各类“黑校车”实行“零容忍”,坚决予以查扣。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建立强有力的校车安全管控工作机制,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要加大巡逻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7.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指导校车服务中心每年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不少于6小时的安全培训和车辆审验,按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教育社会上所有机动车驾驶员认清校车为接送学生的特殊客运车辆,具有被保护的性质和优先通行等权力;

8.负责因校车引起的治安及刑事案件;

9.负责校车驾驶人员及照管人员的前科劣迹审查及吸毒检验工作;

10.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11.落实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七)县财政局职责

1.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2.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3.落实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1.依法负责对校车维修企业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车辆无照经营行为;

2.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校车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校车市场交易行为;

3.负责校车急救药箱药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4.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5.落实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九)县应急管理局职责

1.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

2.充分利用各乡镇安全站和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查处校车违反安全生产行为;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4.落实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严厉打击拖拉机等农用车非法接送学生的行为,加强对“严禁农用车辆接送学生”的宣传教育活动。

(十一)县卫健局职责

1.建立由县、乡(镇)、村,医院、卫生院、卫生所构建的三级校车应急救援网络;

2.指导校车配备简单、实用的急救药箱;

3.对校车司乘人员进行卫生、急救知识培训,对乘车学生进行卫生知识、医疗常识教育;

4.定期对校车进行消毒检查。

(十二)县发改局职责

1.研究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政策,依据校车运行成本和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

2.加强校车收费管理,密切跟踪校车收费的执行情况,保障收费标准基本稳定;适时对收费管理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收费管理政策的指导性意见;

3.落实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三)县税务局职责

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积极调研掌握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并提出相关建议。

(十四)各学校、幼儿园职责

1.负责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学生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2.建立健全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无缝衔接”;

3.督促乘车学生家长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责任书;负责对学生乘坐“黑校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校园内校车专用停车位的规划和设立,要求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将校车行驶到学校院内接送学生上下车,并指派专职安全副校长和专职安全教师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县校车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校车安全协调、督办、检查工作;

2.负责牵头校车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工作;

3.负责校车线路审批及校车许可审批工作;

4.负责校车通行危险路段排查上报相关部门工作;

5.负责校车应急救援工作;

6.负责制定我县校车发展规划工作;负责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需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的乘车调查统计,测算车辆需求数量;

7.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校车登记造册,建立校车档案,及时将新增的车辆、变更的驾驶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信息反馈至各相关学校;

8.定期对校车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进行检查,分析研判校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车辆安全运行的对策;

9.负责校车GPS卫星定位系统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通过GPS监控调度中心对校车运行情况实时监控;

10.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标准选好驾驶员、照管员,加强对驾驶员、照管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违规驾驶;要求校车配备校车标志灯、干粉灭火器、应急锤、急救箱等;

11.建立健全联系制度,如遇乘车人数变化,要求学校及时与学生家长、校车联系,做到与家长、学校、校车的无缝衔接;

12.建立校车安全维护档案,加强车辆行驶途中学生的安全管理,根据乘车人数和线路的变化,及时对车辆做科学调整,最大限度地提高车辆利用率;

13.负责配合交警部门对运营的校车超员、超速、遮挡GPS监控头、不配备随车照管人员、不按规定审批线路行驶、不使用标准校车接送学生或者使用标准校车从事其他非接送学生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县校车服务中心或县交警部门的校车违法违规认定,对每学期违规违章三次以内的校车进行警告,三次以上的校车或出现驾驶人员资质不符的,交警部门要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校车资格;

14.负责县委、县政府和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暂行)适用于我县运送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及幼儿园学生上下学的校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庆安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杨琦琳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于中柱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刘颖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朱立强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彭思远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黄炎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何亚平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邓红岩县卫健局局长

王玉健县交通局局长

王占鳌县发改局局长

郑彦威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生刚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左彦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梁亚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唐宪成县财政局局长

杜树松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王振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赵五洲县税务局局长

张宪法县校车服务中心主任

姜宏雨庆安镇镇长

王兆海平安镇镇长

郭景龙久胜镇镇长

张喜春同乐镇镇长

宋成刚勤劳镇镇长

孙洪伟民乐镇镇长

袁喜林大罗镇镇长

王富龙柳河镇镇长

赵翘丰收乡乡长

蒲腾飞欢胜乡乡长

柴进致富乡乡长

于洪山发展乡乡长

马清波建民乡乡长

曹友巨宝山乡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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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解读】《庆安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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