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
被继承人:任才,继承人:张庆荣,继承房屋信息:云水嘉园9号楼1单元702室,不动产权证号0000257;恒顺嘉园4号楼3单元403室,不动产权证号0001861;恒顺嘉园商服04001室,不动产权证号37882;恒顺嘉园4号楼32号车库,不动产权证号37884;恒顺嘉园4号楼33号车库,不动产权证号37883。
被继承人:李长财,继承人:李福增,继承房屋信息:科委综合楼5单元301室,不动产权证号00005982。
被继承人:刘秀兰,继承人:李福慧,继承房屋信息:科委综合楼6单元502室,不动产权证号00005962。
被继承人:张生军,继承人:邱立春,继承房屋信息:百盛嘉园2号楼1单元401室,不动产权证号B25551。
被继承人:王学文,继承人:王宏宇,继承房屋信息:银泉七区2号楼10单元301室,不动产权证号B19862。
被继承人:李万海,继承人:李士忱,继承房屋信息:同乐乡同富村隋家屯,不动产权证号1169900718。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庆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55-4349069
庆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