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
被继承人:刘春波,继承人:刘丽,继承房屋信息:庆安镇吉安村,不动产权证号042002030。
被继承人:董淑兰,继承人:何文坤,继承房屋信息:柒源小区B区1号楼4单元301室,不动产权证号10012248。
被继承人:齐凤江,继承人:齐晓有,继承房屋信息:平安镇和平村刘华尖屯,不动产权证号169901899。
被继承人:李成弟,继承人:田淑芬,继承房屋信息:欢胜乡永华村李家屯,不动产权证号05100047。
被继承人:李海春,继承人:刘桂荣,继承房屋信息:时代嘉园8单元802室,不动产权证号50543。
被继承人:潘云胜,继承人:李秀英,继承房屋信息:柒源一区A区A3号楼1单元1103室,不动产权证号0007273。
被继承人:唐亚清,继承人:唐鸿运,继承房屋信息:庆盛社区1012-58-2201,不动产权证号45462,庆安镇二街0913,不动产权证号12190。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庆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55-4349069
庆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