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
如对我局作出的吊销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起六十日内向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庆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由股东或投资人组成清算组,负责债权债务的清理,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若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我局将依法查处。
附件:吊销企业名单(第二批)
联系人:李宏联系电话:0455-4338859
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