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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县草原禁牧公告

来源:庆安县人民政府
日期: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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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全县草原禁牧工作,遵照国家保护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加强草原保护修复,恢复草原生态,提高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和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发此公告。

一、禁牧区和禁牧期

禁牧区域为全县域内所有草原,禁牧时间为每年4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禁止放牧畜禽种类

禁止牛、羊、马、驴、骡、鹅等草食性动物放牧。

三、草原利用

禁牧的草原可以采取采收牧草方式利用。

四、加强监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草原禁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规放牧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偷牧及各类破坏草原资源和违反草原保护建设的行为。

特此公告。

庆安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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