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涉粮企业、粮食收购经济人、广大售粮农户:
为切实维护全县秋粮收购秩序,保护农民利益,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要求,现就严禁粮食收购“打白条”等行为公告如下:
一、粮食收购企业、经纪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以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严禁粮食收购过程出现“打白条”问题,严禁承诺以高息高价等方式延期支付粮款、赊欠粮款。
二、广大农民要增强自我保护法律意识,按照“一手钱一手粮”原则售粮,做到粮出手、钱到手,不信谣、拒诱惑、不上当、不受骗。坚决避免罔顾《公告》提示,仍然执意赊欠卖粮款所造成农民损失的问题发生。
三、对于发生上述情形的,将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录入“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网站,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0455-4323725
庆安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