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6月19日我局对黑龙江中桂制药有限公司数字(智能)工厂建设一期项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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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一、文件名称:关于黑龙江中桂制药有限公司数字(智能)工厂建设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二、文号:绥庆环审〔2024〕5号
三、发文时间:2024年6月19日
四、附件:关于黑龙江中桂制药有限公司数字(智能)工厂建设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绥化市庆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