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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县关于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的公告

来源:庆安县人民政府
日期: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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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秸秆坚决不能烧”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切实守好守牢粮食安全底线、生态环境底线和群众利益底线,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秸秆禁烧时段: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5月15日。

二、秸秆禁烧范围:全县辖区范围内均为禁烧区,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三、各乡镇、村、屯作为各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宣传方案,完善秸秆禁烧工作机制和指挥体系,组织动员群众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完成秸秆还田离田任务。要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强化禁烧管控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执法,对秸秆禁烧工作落实不到位、推进不力,出现火点的网格及责任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四、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明确的责任分工,认真对标对表,主动担当作为,全力攻坚克难,形成抓落实的工作合力。充分利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坚持疏堵结合、以禁促用,因地制宜采取措施,鼓励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以各项机制的高效运行推动秸秆禁烧管控效能持续提升,有效遏制秸秆露天焚烧行为,严控秸秆焚烧引发的重污染天气现象。

五、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搞好秸秆还田离田作业,杜绝焚烧秸秆行为。对焚烧秸秆污染环境,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455—4322160。

庆安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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