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联合制定的《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34号)文件精神,支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下同)外出务工,全力推进就业帮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发放对象
1.跨省务工交通补助对象。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
2.务工生产奖补对象。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省内稳定就业2个月以上,且家庭能够自主发展生产经营的脱贫劳动力(不含公益岗)。
二、发放标准
1.跨省务工交通补助标准。对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每人每年安排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800元(实际往返一次交通费不足800元的,据实补助)。
2.务工生产奖补标准。对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省内稳定就业2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不含公益岗),且家庭能够自主发展生产经营的,给予生产奖补,其中跨省就业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省内就业每人每年补助500元。
三、所需材料
1.跨省务工交通补助
(1)乡镇需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供“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跨省务工交通补助所需资金的函”,后附跨省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统计表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
(2)务工人员所在单位开具跨省务工3个月以上证明。因特殊情况无法开具证明的,需务工人员所在村委会开具跨省务工3个月以上证明,并由帮扶责任人签字确认(禁止代签,切勿出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下同),村委会盖章。
(3)务工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及本人或户主一卡通复印件。
(4)实名制纸质或电子交通凭证,如凭证上无法体现价格或无法提供交通凭证,则由所在乡(镇)或村提供需补助人员居住地至务工所在地单程或往返路费最低标准(火车硬座)的佐证。
2.务工生产奖补
(1)乡镇需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供“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务工生产奖补所需资金的函”,后附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生产奖补统计表并盖公章。
(2)务工人员所在单位开具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或省内稳定就业2个月以上的务工证明。因特殊情况无法开具证明的,需务工人员所在村委会开具相关证明,并由帮扶责任人签字确认,村委会盖章。
(3)务工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及本人或户主一卡通复印件。
(4)村委会开具省内或省外务工人员其家庭成员自主发展生产经营的相关证明,并由帮扶责任人签字,村委会盖章。
四、实施程序
(一)调查摸底。由乡镇组织相关村联合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等对本乡镇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及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家庭成员自主发展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同时进行政策宣传,确保政策全知晓、落实全覆盖。
(二)个人申请。脱贫劳动力在了解政策后,应当留好相关佐证材料,提交村委会。
(三)审核公示。村委会收集佐证材料审核合格后,对审核通过的补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对村民提出异议的再次由村委会研究确定。公示现场拍摄照片(远近景各一张),留好相关佐证材料,并向乡镇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四)复核公告。乡镇复核合格后,进行公告,同时以正式文件向县乡村振兴局递交明细并后附佐证材料。
(五)资金拨付。县乡村振兴局根据乡镇复核结果及申报材料,将所需资金拨付到所在乡镇账户,由乡镇将资金拨付到脱贫劳动力个人账户。
庆安县乡村振兴局
2024年2月20日